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2703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