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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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西丰县红什字药房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04238.7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4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4.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