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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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新乡市河头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2447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新乡市河头道路运输有限公司10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新乡市河头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元,由被告***负担525元,原告负担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