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应收账款(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金额以48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41828092.17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2031877.89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