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陕建筑检(2019)委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报告出具的维修方案对原告***、***购买的蓝岸名邸-裕华园第23幢1单元23-1-2-2号住宅房屋进行维修,原告***、***对涉案房屋的维修施工负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二被告前期已领取的6000元维修费,在本次维修费用中予以扣减;

二、原告***、***申请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18000元,由原告***、***及被告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承担9000元;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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