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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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5526.46元,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和***对该笔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被告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对该笔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40元,由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200元,由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漯河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连带承担9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