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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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3211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越美国际轻纺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305949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6元,减半收取计15638元,由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