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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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桂B×××××、车辆识别代码为××的2016款雅阁混动2.0L锐酷版小轿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982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9957.42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逾期租金违约金,以尚欠租金35982元中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0.06%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租金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车违约金40746.74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逾期还车违约金,应按(月租金3998元×12个月)/365*延迟还车天数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 驳回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1010元,合计3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78元;由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