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交银租赁字XXXXXXXX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于2019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交银租赁字XXXXXXXX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租赁物:45万吨/年大豆浸出油生产线设备设施、50万吨/年油料植物生产高蛋白生产线设备设施、40万吨/年植物蛋白及食用油生产线设备设施; 三、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811,759.63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80,295.08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2,811,759.6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损失15万元; 四、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实际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30元减半收取计16,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96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