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二、被告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的借款本息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由被告***、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