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嘉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090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河北嘉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工程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给付***违约金6000元,诉讼费1814元,共计781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河北嘉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