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兴化市海润水产品冷冻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物损失合计58118.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负担84元,由***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负担11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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