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622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被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