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 河北汇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补偿款62.2万元。 二、在被告霸州市村民委员会不能履行上述款项后,被告河北汇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垫付上述款项。 三、被告河北汇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垫付义务后,有权向霸州市村民委员会追偿。 四、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被告霸州市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