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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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9年10月28日前利息23596.36元(此后利息按本金200000元、月息1.332分计算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