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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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欠息390841.91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 二、如被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提供的抵押物车辆及设备(均详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6927元;原告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