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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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泰华膨润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