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亮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新亮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4339.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4339.7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新亮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托盘56个的折价款56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新亮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1元,减半收取计2930.5元,由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5元,由原告福建新亮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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