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2398号

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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