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5000元,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2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元,实际收取2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