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襄阳金玲珑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40元,由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8元,由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74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153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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