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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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十堰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两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84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115422.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三、被告十堰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汇至:户名: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房县农业银行神农分理处;账号:17×××32]。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