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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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78338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3年9月1日的违约金415545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3年9月13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利息以货款本金27833800元为本金,利息计算标准按月息1%计算;从2013年11月1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本金27833800元及截止2013年9月1日的违约金415545元之和即28249345元为基数,按月息1.25%计算);

四、被告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桐梓县天坪乡河堡溪水电站、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新地有限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桐梓县天坪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或变卖被告***持有被告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所得价款,在债权金额15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或变卖被告***持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91%的质押股权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变卖6300KV矿热炉及430000吨锰矿尾矿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82元,由被告贵州省桐梓县红山铁合金有限公司、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新地有限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桐梓县天坪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桐梓县天坪乡河堡溪水电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2-27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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