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40000元×4.75%÷365天×1080天(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8日)=5621.9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宁夏宁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6.97元,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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