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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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82001.1元,以上共计92001.1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1312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484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负担10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129元,被告***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