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金马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金马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5750元、违约金8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947元,实际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重庆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被告成都金马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