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赔偿10093506.33元,并对该赔偿款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212元由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88092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并将其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