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长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庆阳长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及工程款115561.2元; 二、驳回***对合水县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庆阳长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