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 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返还8795万元以及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到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50元,由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负担。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1)。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