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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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20万元及利息5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9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