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嘉远微车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豪雅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嘉远微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豪雅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货款1511822.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本金1611822.27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按本金1611822.27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1511822.27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无锡豪雅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5元、保全费5000元,计24305元,由原告无锡豪雅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被告滁州嘉远微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