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锦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由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锦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293.00元,并从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三、驳回重庆锦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30元,由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重庆锦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22元,由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