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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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辉公司给付原告润洋公司违约金208.23128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如被告隆辉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润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143万元(原告预缴),鉴定费32.6万元(被告缴纳),合计64.9143万元,由原告润洋公司负担30万元,被告隆辉公司负担34.9143万元(被告隆辉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润洋公司垫付2.3143万元,被告隆辉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润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3143万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7-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