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利通物资有限公司
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和利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96647元,并以4966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和利通物资有限公司为追偿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保险费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03元,由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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