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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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 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抖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04元,被告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496元。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