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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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航海销售有限公司
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
同德县高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93176.25元(上述利息计至2017年11月5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损失650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编号为鲁(2016)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7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编号为鲁(2016)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编号为鲁(2016)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同德县高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抵押的采矿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山东航海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山东航海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同德县高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航海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同德县高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2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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