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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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2018)冀民初32号民事判决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遵化市北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07235253.63元及以107235253.63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94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4476元,由遵化市北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8685.6元,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9857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1880元,由遵化市北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9128元,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112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