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按月利率6.70625‰计至2019年11月13日;逾期贷款罚息自2019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0.05937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复利自2019年11月14日在罚息月利率10.059375‰基础上计收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

二、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清单所列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王丽、刘庆刚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装饰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6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王丽、刘庆刚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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