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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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务本金3500万元; 二、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金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被告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651元,由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