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丘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货款300545元及利息135171元(利息按月2%,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6元,保全费2345元,由原告任丘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承担129元,由被告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