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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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市万荣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万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偿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7第200171号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漯河市万荣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96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