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支行 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 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05,000.00元、评审费140,000.00元; 二、被告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268,704.33元,并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128,24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以140,459.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合计513,704.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7.00元,减半收取计4,468.50元,由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