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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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英莲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宁英莲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624516.67元,此后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宁英莲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18000元; 四、被告雪龙公司、***、***、维依公司、睿境公司、***、***、桂中公司对被告宁英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英莲公司追偿; 五、原告***对权属被告***、***名下位于横州镇江北路194号、196号房地产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5993元由被告宁英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