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6911200元; 二、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445456.7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7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3733元,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