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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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支行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支行借款本金14999000元、2019年1月7日前利息1155545.57元,本息合计16154545.57元。自2019年1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499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202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00元; 三、被告安徽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以上第一、二项债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25827元,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公支行负担1500元,被告安徽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4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