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姚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343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姚玉承担,剩余105元退还原告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须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