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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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合同编号为20181210002803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68.3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在还款期限内按借款月利率6.927083计算利息,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罚息,已经偿还的利息部分作相应扣减,超出同期应付利息部分抵扣本金); 四、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抵押物即被告长春众大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31重型半挂牵引车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