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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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6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自2018年5月16日起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此款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公告费600元由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