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融聚贸易有限公司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融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691.62元、截止2019年2月1日的利息85,496.75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以1,029,691.62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融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691.62元及截止2019年2月1日的利息85,496.75元,之后的利息以1,029,69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四川融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