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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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54832.9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济宁恒泰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61元,原告***负担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